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发扬佛教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动员信教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开展社会慈善事业活动,促进我区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在区委统战部和区民宗局的鼓励和支持下特成立淸泉寺佛陀慈善基金会。
第2条 淸泉寺佛陀慈善基金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佛教信徒、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国际友人和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参加的民间非盈利性社团组织,属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淸泉寺的慈善机构,会址设于淸泉寺内。
第3条 本会宗旨:爱国爱教净化社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倡导我爱人人,人人爱我的社会环保理念,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
第2章 任务
第4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 组织和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多形式、多渠道接受海内外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按捐赠人的意愿和慈善会的宗旨,举办和资助各项社会慈善公益事业。
(2) 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开展慈善助困活动,通过为残疾人、鳏寡孤独、处境困难儿童、受灾及贫困地区等社会特殊群体中生活有特殊困难者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资助本市慈善设施的兴办和改造,发展慈善公益事业。
(3) 加强同海内外慈善组织的交往和合作,为海内外佛教团体在乌鲁木齐市投资慈善设施者提供咨询服务。
(4) 筹集、使用、管理本会慈善基金。
第3章 会员
第5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6条 会员资格。
(1) 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为慈善事业服务的佛教信徒均可提出申请加入本会。
(2) 凡承认本会章程,热心于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家、社会工作者和社会活动家,在不加任何附带条件下也可提出申请加入本会。
(3) 凡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地区各界人士、慈善机构、华人组织申请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为本会会员。
第7条 会员权利
(1) 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有对本会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3) 有权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4) 优先享用本会出版的期刊和资料。
(5) 在遇到困难时优先得到本会的援助。
第8条 会员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决议,
(3) 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4) 宣传本会的宗旨、任务,
(5)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6)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基金募捐活动;
(7) 按时向本会交纳会费。
第4章 基金
第9条 本会设立慈善基金。基金来源
(1) 社会各界的捐赠;
(2) 会员交纳的会费;
(3) 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资助;
(4) 本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10条 基金用途
(1) 主要用于从事各项慈善性助困项目,
(2) 资助本市的慈善设施的兴建和更新改造,
(3) 组织各种类型的慈善公益性活动;
(4) 奖励慈善事业的重大贡献者;
(5) 支付慈善会日常开支的经费。
第11条 基金管理
(1) 慈善会设立独立会计制度,
(2) 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3) 本会的基金管理、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向捐赠人和社会各界公布,
(4) 接受社会监督。
(5) 基金管理规定和细则由本会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5章 组织机构
第12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二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理事七名,会计出纳各一名,联络员若干名。
第13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14条 会员大会的职责
(一) 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要事项;
(二) 制订修改本会章程;
(三) 听取并审议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选举本届理事,组成理事会。
第15条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理事会每界任期四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理事会的职责:
(1) 制定和修改慈善会章程;
(2) 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聘请慈善会名誉会长、顾问;
(4) 讨论和确定本会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预算;
(5) 听取和审议慈善会其它年度工作报告
(6) 讨论和决定慈善会其它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16条 理事会的职责:
(1) 制定和修改慈善会基金管理办法;
(2) 讨论和确定年度工作计划;
(3) 研究决定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事项;
(4) 研究决定与国际慈善组织进行交流、合作和奖励等事项;
(5) 决定任免副秘书长和机构设置等事宜。
第17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主持慈善会工作。
第18条 慈善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6章 附则
第19条 本会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方可解散。本会解散时,在业务主管部门监督下,组成清理小组,处理解散事宜。
第20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